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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过往车辆“借钱”被判刑 本报讯 徐某、赵某合谋以向过路车辆“借钱”为由,实施抢劫。上饶县人民法院近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7月3日10时许,两被告人在上德公路上饶县郑坊中心小学路段,将一辆由德兴开往浙江绍兴的大巴客车拦下。徐某上车后即要求司机宋某下车谈谈,宋某拒绝下车,便让同车司机周某下车。周某下车后,被告人徐某要周“借”500元钱。徐某见围观群众较多,即让赵某上车令司机关上车门向前行驶。当车行至一木材检查站时,两被告人叫司机停车,并叫两位司机和售票员交500元钱。宋某便用电话向浙江的老板打电话,说明在江西被人勒索,徐某接过宋某的手机,与对方通话:“不交钱就别往这条路上走”。接着两被告人将司机周某拖下车,赵某即对周某拳打脚踢,售票员蒋某见状无奈,拿出500元钱交给两被告人。而两被告人收钱后,仍坐在该客车行至距上车10公里处下车。(李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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