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网站昨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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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6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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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被签字”做紧急手术



国家卫生部网站昨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规范》中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院长签字。”

这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患者可以“被签字”做手术。

医院应一切以病情为先

记者查看发现,2002年的试行规范,就已经对院长代签字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章第十条写着: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经过8年时间,正式出台的规范对这条并没做多大修改。浙医二院院办主任李伟,作为浙江省病例质控中心秘书,也有幸成为这次正式条例的制定者。

“2002年,当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考虑到医患关系复杂,需出台配套规范,才有了当年这个试行条例。”

李主任说,家属签字并不是医院救治的必要前提,这么多年以来,医院始终是个工作严谨的部门,恪守一切以病情为主的原则。面对任何病人,不能因为没有授权就耽误病情。

“在到了不得不抢救的时刻,医院肯定是先救人。在最合适的诊疗方式下、在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救人的责任。在规范制定前就是这么做的。”

李主任说,一直以来,各地医院都遵循“以病人的安危为先”,卫生部只不过把这种医院的习惯性行为制定成了规范,以统一发文的形式进行约束。

“签字”问题一直存在风险

家属:签字是维护知情权

昨晚7点,省儿保重症监护室的门口还坐着五六名家属,白天的时候这里总会被挤满,他们每个人脸上都挂着忧愁。

“医生说是血液问题,已经住进去3天了。”周一莉很低落地说,3岁的女儿高烧了五天一直退不下去,全家人就轮流守在这里。

“医生告诉过你们具体的病情、治疗方案了吗?”

“说了,但我没怎么听懂。”周一莉说,所有的签字都是由孩子爸爸签的,家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医生说什么他们就做什么,“但不管怎么样,还是希望能更多地知道孩子病情。”

这一点,护士孟娜可以见证,“他们两夫妻隔几个小时就要问下,孩子怎么样了?说实在的,有时都觉得有点啰嗦,但心情可以理解。”

“还是自己签字比较放心吧。”孩子的爸爸陈良亮说,“如果医院为了赚钱,乱来怎么办?”他觉得,签字不仅是决定孩子如何治疗,更是维护自己知情权的一种方式。

患者:多数愿接受院方决定

在省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记者碰到了这样一个特殊患者。

28岁的殷灏,前天晚上被送进急诊室。“120深夜1点左右送来的,酒喝多出了车祸。”主治的王医生说,送进来时患者自己一点意识都没有,根本联系不上家属,“颅内出血,必须马上进行开颅手术,不然他随时有生命危险。”

后来通报给医务科负责人和院领导,获得许可后把手术做了。

“非常感谢医院。”还上着呼吸机的殷灏微弱地告诉记者,他是贵州人,一个人在杭州打工已经3年,朋友有一堆但没家人在这边。

记者询问了10名ICU病人,都表示如果自己意识清醒或家人在场,当然要自己签字。有8人表示,如果遇到像殷灏这样的紧急情况,愿意接受医院的决定。

而至于术后如果出现不良后果会不会追责,上述8人只有4人肯定地表示“不会”,另外4人觉得“需要考虑”。

总值班:曾心惊胆战代签字

通常情况下,遇到需要救治的无主病人,医院会通知派出所来签字。但一些家人无法到场的特殊病人,医生就会请示医院总值班,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签字急救。

某省级医院一位院办工作人员承认,每次遇到这种情况,心里都会直打鼓。

“有一次,一位晨练的老太太突然瘫倒了,身边只有小姐妹陪着,家人都没法在当天赶过来签字。后来经过电话联络,由老太的子女委托小姐妹进行签字。我留下了他们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但没录音,现在想起来,也有些担心。”

工作人员说,总值班担负着“决定”的责任,如果病人出现状况,家属来追究责任,有时很多情况就说不清。

出现纠纷,谁签字谁负责

既然风险这么大,医院却坚持先救人的原则,出现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对这个问题,李主任的回答很坦然:“当然是谁签字谁负责。”

不过这里有个前提,就是看主治医生有没有规范记录每一步的抢救措施,是否告知清楚并正确及时地去救治。医院以病人为先,在病情有需要时,医生有义务做抢救的决定,这是尊重病人最基本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应把社会问题带到诊疗中来。

“家属和医院的签字都必须是郑重的,不能因为可能出现的坏结果而逃避。”

但是,有市民提出心中的疑虑:“按照这个规范,如果紧急情况下家属不在场,而患者又昏迷的话,手术的决定权就在医院和医生的手上,这样是不是会有风险?我作为家属,怎么知道这个决定有没有存在猫腻?”

对于市民的担心,有关专家表示,紧急情况下代签知情同意书不是哪一个医生随便就能做的决定,而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医生必须将病人的情况上报,要经过医院的专家委员会的讨论,经医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同意,才能决定是不是代签知情同意书、进行手术。”

实施前景:已经执行得很好

病历书写是每位医生的基本功,在行为规范里,医生必须完整记录整个诊疗过程的行为和结果,其中患者和医生的签字就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每位医学院的学生,都要学习正确的病历书写,熟悉诊疗的过程。这么多年,规范已经执行得很好,这么多家属无法签字的病人,医院都首先进行了抢救。

“个别医院曾出现过纠纷,因为家属没有签字,医院拒绝抢救而导致病人死亡,这毕竟只是个例,不应归结于整个医疗行业,这只能说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的认知有差异。一个有理性的人完全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不会把医疗最基本的生命权交给别人。”

律师:医院抢救义务增强,且受法律约束

“《规范》生效之后,对于医院来说,就无法以‘找不到相关当事人签字’为由来拒绝抢救患者。”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认为,《规范》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职责。

“通常‘可以’是个授权概念,但在本条例中却并非只有授权那么简单。”李律师说,“原本医院有这类的理由去拒绝抢救患者,但是当本条例生效后,医院就应该尽到自己的抢救义务,受法律约束。”

李律师介绍,本条例中的“签字”,主要指医疗机构把计划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存在的风险向患者或代理人告知,让患者或代理人签字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医疗机构在进行相关医疗行为之前,未告知风险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存在许多紧急情况,患者或代理人无法及时签字,如果机械地执行“风险告知”的规定,将会错过医疗时机,造成患者更大的损失。为减少上述情形的发生,本条例应运而生。

关于医院签名和家属签名的区别,李律师表示都不会对后期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如果医疗机构在不符合本条例的情况下,擅自签字治疗,医疗机构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定性这种事件有三种:医疗事故、医疗意外、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李律师说,“这三种情况医院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如果医疗过程构成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律师表示:“本条例只是让医疗机构推脱抢救义务的难度加大,并未将抢救义务纳入可操作的法律文件中,这是本条例遗憾的地方。”

“如果把条例中的‘可以’改为‘应当’,这样才能杜绝医疗机构推脱抢救义务。”李律师说,“因为医院的天职本来就是救死扶伤,当患者危急,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除了医院还有谁能决定是否抢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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