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不仅要保护他们人身安全,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需求。 昨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作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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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0 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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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轻罪的未成年人可销“案底”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要保护他们人身安全,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需求。

昨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作关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

与之前草案不同,报告中提到的多条审议修改内容更务实,始终贯穿关注未成年人的精神。其中最大亮点是,我省要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对此制度,我省教育专家给予肯定。

A

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写在“草案修改稿”第52条。对该制度,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解释,也就是人们俗称的“不留案底”。

齐奇说,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改革与工作机制改革文件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据我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先例。”

如何不留案底?齐奇说,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制定。实施时间视实际情况而定。

胡虎林说,该制度是为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偶然性。”省团校副校长王曙光说,他们的犯罪往往是不懂法律的一时冲动。

省家庭教育专家朱棣云表示,“该制度说不定可以改变曾犯错的未成年人的一生,也可以预防他们后半辈子再犯罪。”

他说,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在承担法律责任中,大多数人还是想回归社会,和正常人一样,“如果社会不接纳他们,家长不关心他们,事实上就逼着他们做坏人。我就接触过一个小孩,他有小偷小摸行为,老师把它当作严重的品德问题,严厉批评小孩家长,家长又把气撒在孩子身上。结果,孩子认为自己不做坏人就无路可走了。”

“这种做法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杭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台长、社会工作师宋健男同时也表示担忧,“不留案底的做法,可能让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当作是一种‘福利’。我曾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老师讲过一件实例:两个未成年人杀人抢劫,在法官当庭判决后,居然得意地对话,‘我说得没错吧,我们杀人抢劫不像大人一样判死刑。’”

B

不得歧视专门学校毕业生

对于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经尽力管教或者矫正仍然无效的未成年人,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将其送到依法设置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胡虎林说,目前,这样的学校全国只有80所,浙江仅杭州1所,只接受杭州地区学生。温州、嘉兴等市正在筹备专门学校。

“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参考相关立法,建议对上述内容作适当修改和补充。”胡虎林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政府各部门应当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

同时,“草案修改稿”的第50条规定,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专门学校对于犯错的未成年人来说,只是一个过渡,重归社会的过渡。”朱棣云说,专门学校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除是学习知识的场所外,还是学习做人的场所,“这个阶段不宜长,否则就会让他们产生‘我是特殊人’、‘我被社会抛弃’的想法。”

王曙光说,要社会不歧视专门学校的学生,分配教育资源时同样不能歧视。“要像重点学校引进优秀师资力量一样,鼓励好老师去专门学校教书。”

C

不提倡孩子“英雄主义”

在“草案修改稿”第21条中,特别强调“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

这个提法,团省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很有必要。抢险、救灾,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与能力,并不是未成年人能力所及的事情。“比如说,上个月,天台蔡家五姐妹丧命池塘。根据相关部门调查结果,他们就是互救中因没有经验而遇难。”

“如果说,当时有小孩能及时去求救,或找电话求助,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他说,未成年人在遇险时应以保护自己为前提,“我们不提倡不顾自己安全救人、救灾的英雄主义,但不代表碰到危险情况,未成年人可以袖手旁观。”

“遇到突发事件,孩子更多的是自问一句,我能做什么?看见有人落水,我不会游泳、体力很差,不能下水去救,但我能帮助落水者呼救、找人救援。有人救援时,我有能力提供衣物作为救援工具,我也要提供。”宋健男说,对于未成年人的抢险救援,我们要引导他们保护自己,也要鼓励他们量力而行地给予帮助。

D“乞儿”现象不应被漠视

“乞讨中有一种情况应引起重视,有些乞讨儿是拐来的,有些是租来的,更有甚者把健康孩子变成残疾儿。”分组审议“草案修改稿”时,省侨联党组书记、主席,省人大民族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成云指出,这种现象不能说普遍,但真实存在。

“草案修改稿”第47条提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到当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救助机构,应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寻找父母或监护人。

对此,王曙光很气愤。“自身乞讨不违法,但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甚至把健康孩子变成残疾,这种违法行为一定要打击。”

“乞儿”现象让宋健男很伤神。“这些被非法控制的孩子,不仅失去受教育权、生存权、自由权,还会在伸手要钱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产生惰性。”他说,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未成年人成年后可能继续以此为生,“严重的,还会效仿控制者。”

宋健男说,“乞儿”的后果很可怕,一定要立法。“光靠公安、城管,力量太弱。我认为,每个人在路上看到乞讨的孩子,有必要报警,请警方参与调查孩子的真实身份。如果受他人非法控制,以便政府更有效地对孩子实施保护救助。”他坦言,自己就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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