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小陈是永嘉县某中学一名在校寄宿的初三学生,原本周五放学后应该回家的他,却进入老师办公室玩电脑。被值周老师发现后,惊慌失措的小陈,纵身从三楼跳下,造成骨折与肾挫伤。
事后,小陈一纸诉状将该所中学告上了法庭。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学校对小陈的受伤应承担20%的责任。
事情发生在2008年10月10日晚上,小陈看见学校教学楼铁栅门开着,就跑到教学楼三楼教师办公室里玩电脑。
当天晚上的值周教师柯某,在巡查校园时发现教学楼三楼一间办公室的门被反锁,于是柯老师一边敲门一边叫喊:“开门、开门,出来、出来。”
小陈一听慌了,竟然从办公室窗户径直跳下。柯老师赶紧跑下楼去,发现躺在地上的是小陈后,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与闻讯赶来的小陈的班主任一起将小陈送到永嘉县医院救治,当晚转到温州市解放军118医院治疗。
按照学校的规定,双休日期间学生不准在学校逗留,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同意并登记后方可住宿。这些管理制度张贴在墙上,向全校学生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作为该学校初三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事发当晚是星期五晚上,按照该校有关制度规定,小陈应当在学校放学后离校回家,但小陈没有经学校同意,擅自逗留学校,并进入教学楼三楼教师办公室里玩电脑,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小陈已年满十四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知道从三楼跳下去所造成的后果,故其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学校应负疏忽大意、管理不严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小陈自己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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