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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消息 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昨日下午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公益性为核心,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该项费用纳入医保。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选出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6个城市试点公立医院改革
此次确定的16个国家试点城市分别是:东部6个,包括辽宁鞍山、上海、江苏镇江、福建厦门、山东潍坊、广东深圳;中部6个,包括黑龙江七台河、安徽芜湖和马鞍山、河南洛阳、湖北鄂州、湖南株洲;西部4个,包括贵州遵义、云南昆明、陕西宝鸡、青海西宁。
指导意见明确了九项试点的主要内容: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
强调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
要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责: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举办承担疑难、危重病症诊治,医学科研和教学综合功能的国家级或省级医学中心,县级人民政府主要举办县级公立医院,其他公立医院均由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举办。
取消药品加成 增设药事服务费
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规范各级公立医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公立医院采取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非公立医院可享公立医院待遇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按照指导意见,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服务。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建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
为严厉打击“医闹”行为,解决医患纠纷,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
据了解,目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医院与患者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调解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等。但实际操作中,这些途径仍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