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一些人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流动”街头,的确需要同情与救助,但如果小摊贩问题就是因此而生,又怎么可能成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呢?
在1月19日的广州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上,市城管委提出了一个“设置一些过渡性临时摆卖摊区”的构想,而被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当场泼了一盆冷水:“开了乱摆卖又不交税、又不接受卫生管理,对正规业户造成不公平,同时乱摆卖不接受卫生管理,卖出去的东西给市民吃,又是对市民的健康不负责任了。”(1月20日《广州日报》)
苏副市长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之所以要设置“临时摆卖区”,不正是要避免你提出的上述一系列担忧吗?
但舆论若以为,设置“临时摆摊区”就是“小摊贩合法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猫捉老鼠”的游戏可以就此结束,则未免过于乐观。
首先要说“临时摆摊区”与“小摊贩合法化”之间,难以画上等号。道理很简单,小摊贩在“临时摆摊区”的合法性,丝毫无助于证明那些“在街上游走、不受任何约束”的小摊贩的合法性,倒更证明了他们的非法性。
当所有小摊贩都进入“临时摆摊区”,不再游走、不再经营伪劣商品,经营者从此免去奔逃之苦,消费者从此获得权益保障,市面从此恢复秩序与整洁,城管从此不再疲于奔命,城管与摊贩之间不再严重对立甚至你死我活……总之是万事大吉、天下太平。但是不是太容易了,容易得让人难以置信?
决不会如此容易!那么问题又出在哪呢?问题出在:在上述推论中,小摊贩的人数被当成了固定不变的或稳定不变的。
舆论与大众或有必要重新审视如下一种“成见”:凡是流动摊贩或者说绝大多数流动摊贩,都是为“生活所迫”。穷人的数量总是有限的,那么小摊贩的数量也一定是固定的或稳定的;当他们全都走入“临时摆摊区”或者得到其他救济之后,街上就不会再有流动摊贩了——如果你不敢如此乐观,那么唯一值得质疑的,就只能是你的上述“成见”。
城市流动摊贩中,确实不乏人因“生活所迫”而走向街头,但同样不乏人是出于“成本”上的选择。相对于合法经营、室内经营,流动经营的低成本显而易见——没有租金、不用缴税、不用保证质量、不用为消费者负责,而且拥有最好的“地利”与“人和”。任何经营者都会选择低成本,任何低成本都会吸引经营者,在这里“低成本”是关键因素,经营者本身的穷富则是次要因素。
假设某个城市目前的流动摊贩是一万人,须知这个一万人是在“非法”状态下的数量、没有“摆摊区”前的数量,而一旦“合法”了,有了“摆摊区”,这个数量就会放大,有如水之趋下。无论城市划出多少个“摆摊区”都是不够的,那些进不了摆摊区的就将依然在街上游走;而他们又是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为“生活所迫”、需要给予“活路”的,于是一切照旧。
当然,“摆难区”的设置依然有其意义,比如可以扩大就业、方便民生、繁荣市场。而求解城管难题,则应抛开感情因素,而多一些冷静。一些人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流动”街头,的确需要同情与救助,但如上所述,如果小摊贩问题就是因此而生,又怎么可能成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呢?
本报评论员 翟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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