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姐,40多岁,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因为业务需要,陆姐练得一手好签名,可就是这个签名却给自己惹了麻烦。
2009年的一天,王先生拿着一张20多万元的还款协议,来向陆大姐讨债。这突如其来的债务,让陆大姐一下子蒙了,“我什么时候跟人借了这么多钱呀?”
陆大姐冷静下来,看了看借据,“没错,这独特的签名确是自己签的”!但再仔细瞧瞧内容,陆大姐反应过来,“不对,这是2008年签订的还款协议,钱是我公司借的,我只是经办人。”
因双方争执不下,事情闹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的老板也出庭为陆大姐作证,证实这笔钱确实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与陆大姐无关。公司可以承担债务,但现在公司资金周转不济,暂时拿不出那么多。
但是,王先生指出,无论是借条还是还款协议,都没有公司盖章,只有陆大姐的签名,不管她把钱用于何处,既然是陆大姐签了字,就必须清偿债务。
“而且,陆大姐作为从业十多年的专业财务人员,怎么会有这种疏忽?”王先生坚持。
陆大姐愣了一下说:“因为是到对方公司办的业务,没有随身带公章,后来又忘记补盖了。反正是公司业务的事,他们让我签字,我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没想到一个小小疏忽给自己惹上官司。”
而王先生则表示,只要尽快还钱就可以,公司拿不出,就只好让陆大姐拿出来。
双方还在进一步调解中。(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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